据微信官方消息,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宣判。被告公司及赵某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本案受理费 30 万元,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 20 万元。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两被告需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IT之家了解到,两被告以 “微信小号轻松日赚 100 元”,“1 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从事涉案非法经营活动,已经严重破坏了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平台竞争秩序,并给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称,在法律法规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均对刷单刷量行为进行了规制,禁止流量造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