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程序人生报道,3 月 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公告——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显示原告孙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15.8 万元,同时还将支付高达 97.6 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公开资料显示,孙某出生于 1991 年 7 月,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入职腾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2019 年 3 月 14 日,孙某提出辞职,工作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孙某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孙某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判决书显示,2018 年 3 月,孙某固定工资 20,050 元。2018 年 4 月至 9 月,每月固定工资为 21,850 元。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2 月,每月固定工资为 25,150 元。
2018 年 3 月至 6 月,腾讯公司每月发放孙某租房补贴 1,250 元,2018 年 7 月租房补贴为 568.18 元。2018 年 5 月至 7 月,腾讯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孙某其他奖金 21,306.67 元、21306.67 元、21306.66 元。
腾讯公司另于 2018 年 11 月以 “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孙某 344.38 元,2019 年 2 月支付孙某其他奖金 113.08 元。腾讯公司另发放孙某 2018 年年终奖 169,650 元。
腾讯公司自 2019 年 4 月起按照每月 22,569.36 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了共计 9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为 203,124.24 元。
2019 年 4 月起,孙某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 年 6 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每月与科之锐公司签有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 日的劳动合同。
2020 年 1 月 21 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1. 返还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12 月 31 日竞业限制补偿金 203,124.24 元;2. 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1,083,329.28 元。
2019 年 5 月 7 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 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203,124.24 元;2. 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1,082,329.28 元。孙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同时结合孙某的工作情况,确认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15.8 万元,并支付高达 97.6 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孙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2、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一审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腾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为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 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IT之家了解到,此前,腾讯前员工徐某华、钱某桦也曾因违反竞业协议被腾讯起诉。其中,徐某华被判赔违约金 1940 万元,成为国内竞业限制案件中判罚金额最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