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认为私人影院未经其许可擅播电影《黄金时代》,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云乐迪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三被告侵害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优酷公司3. 5 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三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局域网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用户付费进入观影房间后,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涉案电影即可直接播放。其行为侵害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00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运公司通过内部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并非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金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播放服务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