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今年 5 月 16 日,曾发生过一起蹊跷的“支付宝盗刷”事件,一名大学生反馈称,自己手机旅游时丢失,导致支付宝内 3050 元被盗刷,并要求赔偿,随后承保这位大学生账户安全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
事后支付宝复查此事,希望查出盗刷的问题所在,然而在一个月后的 6 月 22 日,支付宝发现,这位大学生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为此,支付宝对这位大学生提起诉讼,诉其违约,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 1 元;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这位大学生辩称,其手机并未丢失,系同学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不存在虚构“盗刷”骗取赔付的事实。
不过法庭调查后认为: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大学生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违约经济损失共计 10001 元。
此外这位大学生还涉及到骗保问题,不过事发后,他已经返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