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网报道,尚京公司称,其花 4 万元委托思亿公司办理电商入驻服务,因未与电商签订销售合同,帐号为空号致入驻未果,遂将思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还服务费 4 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因双方达成调解,思亿公司当庭向尚京公司退还 2 万元。
原告尚京公司诉称,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其委托思亿公司办理电商入驻服务,服务费用 4 万元,思亿公司承诺并保证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成功并完全被平台认可同意。 2018 年 11 月 26 日,思亿公司提供京东账户和密码并称已经上架一款产品且开店成功。 2019 年 2 月 25 日,尚京公司与电商员工沟通,电商客服称没有开店成功,因为没有与电商签订销售合同,账户只是一个空账号。后尚京公司要求思亿公司退还 4 万元,思亿公司拒绝。
被告思亿公司辩称,思亿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商店入驻服务并将自营店账号密码告知原告,同时被告已为原告在自营店上架一款产品,不存在违约行为,尚京公司后续入驻没有上架产品系因为电商平台招商政策产生变化,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责任不应由被告进行承担。
庭审中,经过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退还 2 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商户签订商事合同时务必仔细斟酌合同具体条款,切记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签订约定泛泛、内容空洞的没有实质意义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如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尤其需要慎重,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应当约定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而无法认定,否则只会在发生纠纷时而加重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文过于概括,对关键性的何谓入驻电商店成功恰恰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