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荔枝新闻报道,近日,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特殊案件,原告邬某从某能源公司网店以 1 元单价先后购买了 20 台空气能热水器,因其迟迟未发货,状告要求其按照市场价值赔偿 42 万余元。
该公司辩称标错价格,订单不成立。经调查,实际上标 1 元单价是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而不是真的以 1 元价格销售其价值近万元的热水器。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第一笔交易成立并生效,能源公司应赔偿邬某 3 万 6000 元,而后续 3 次交易为邬某故意“薅羊毛”的行为,因而后三笔合同并不成立。
服务器之家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