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 1200 万》,法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 1200 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103767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12103767 元。
在该案中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等多种设备在宣传及销售页面中使用了“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 7800 万元的赔偿。
本案原告联安公司 2012 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 10054096 号“MIKA米家”商标。而小米推出“米家”品牌时间是在2016年,比原告晚了4年时间。
法院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 1200 万元的赔偿金额。
对于该案判决,小米公司回应称,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