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诉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二审判决百度网盘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本案一审中,搜狐公司认为百度网盘侵权侵权行为包括: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形式传播涉案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盘未按照权利方要求删除服务器中的视频文件,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搜狐主张直接侵权的诉求,认定百度构成直接侵权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百度存在间接侵权行为。
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百度亦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但对于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而言,就特定作品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所以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搜狐公司关于要求百度网盘阻止用户上传涉案作品及删除网盘用户已存储内容的诉求,法院认为,未能证明百度网盘用户涉及侵权传播,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会加重百度公司的负担,也可能损害正当使用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