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抖音爆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据介绍,“抖音爆款”商标由原告易湘瑞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易湘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易湘瑞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展开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