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审判报道,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496 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该公司在平台界面的显著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从而共享收益。另外,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腾讯公司亦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在接到《律师函》后,某文化公司并未删除案涉短视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某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某视频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进行传播,以从中获利。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 48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6 万元;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截至发稿时,某文化公司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