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
其中,规定明确,当事人以微博、网页、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据悉,电子数据包括了,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 5 月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管理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外卖平台默认“不勾选=不需要”模式,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同时,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