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发改委发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意见稿显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 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 法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4.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5.驾驶营运机动车 1 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20%情形超 过 3 次或者 1 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50%情形超过 2 次的驾驶人。
6.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 30%以上或者 1 年内超载 3 次以上的 驾驶人。
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 及有关责任人员。
8.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 驶人。
9.1 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情形超过 2 次的驾驶人。
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 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 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在快递领域,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信用中国”网站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将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发布。在“黑名单”退出程序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 1 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